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或可能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污染物、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危害公共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事件主要有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应对核设施核事故和相关核活动引起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石油泄漏和船舶污染事件,应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计划进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地域优先的原则,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有力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计划,立即自动开展应急处置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和日常工作环境突发事件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环境保护部或者省人民政府可以报请国务院批准,也可以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地区、部门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收集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行枢纽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明确应急预案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跨省行政区域的环境突发事件,需要在协调处置的,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者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